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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尤其是创业的第一法则就是与你能信任的人合作。合伙人基金是信赖关系的基础。如果你的本能是防范你的合伙人,那么很有可能你选择了错误的团队。
合伙人基金彰显了公平的待遇,并为志趣相投、心怀相同愿景的创业者提供了一个轻松创业的起点。但是,即便你聘请了一位对合伙人基金持乐观态度的律师来帮你制定一些基本合同项,你还是有可能在加入合伙人基金后受到伤害。
如果你想要避免这种伤害,很可能逃不过壮志难酬的命运,你不可能规避所有的风险。
没有保护网
雇佣律师和会计师来制定你的公司协议、设立法律架构并不是免费的。但我认识的不少好律师都会对创业公司给予比较大的优惠,前提是他们只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我个人更希望企业家把资金投入到市场营销上。除了一些基本的责任保护条款(稍后详述),你要避免过多地在法律事务上投入资金,除非你坚信自己的公司已经能站得住脚。
在新公司成立初期,你的注意力应该放在产品概念论证上。要舍得投入时间和金钱,去发现是否有人对你的产品或服务感兴趣。
有时候,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勇往直前是你唯一的选择。没有保护网更具风险。话说回来,你也可能不会跌倒,一切都会进展得很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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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发现有人愿意在你的产品上花钱,那可就有戏了,是时候通过建立某些基本的法律架构来组织并保护你的公司,以减少损失的可能性。但请记住,对大部分律师和会计师而言,合伙人基金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大部分人习惯用一种传统的方式来做这个事情,因此你最好雇佣一名对合伙人基金持乐观态度的律师,或是确保你雇佣的律师能跟得上本书的进度,与时俱进。
跟你的律师说什么
实现以合伙人基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你最好跟你的律师讨论一下法律责任、所有权以及税务问题。
你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建立正规的法人结构。在大部分情况下,你可以通过在线工具或直接找到州务卿来成立你的公司。我喜欢这种方式,因为这需要更多的研究,它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一切是怎么运作的。但是,大部分乐于帮助创业公司的律师会以合理的收费来帮助你成立公司。相较于现金,他们可能更想要股权。
责任有限化
任何一家正规公司,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能够保护所有者的个人资产免受公司从债务到诉讼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尽管这种保护并不是万无一失,但也聊胜于无。你组织、经营得越好,所能得到的保护就越多。大多数情况下,这意味着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的分离。既要防止商务考察变成旅游度假,又要防止个人动用企业账户。
当你会见你的律师时,一定要讨论这个问题:个人怎样才能最大程度免于承担法人实体的责任。
所有权
建立一家正规的公司同样有助于你管理知识产权和资产所有权。当一名合伙人为公司做出了贡献,这就意味着他把这部分贡献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公司。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你不希望人们如果要离开公司,还要带走点什么。比如说你开了一家比萨店,你的合伙人贡献了一台烤箱以获得股权,那么这台烤箱理所当然归公司所有。如果你没有正式设立企业法人,那么这台烤箱就始终归那名合伙人所有。这可不太好,因为生的比萨味同嚼蜡。
同样道理,如果一个团队写出了不错的软件,那么代码也相应归公司所有。你不会希望程序员拿走代码复本然后建立竞争公司。
所有的原材料与知识产权最好默认属于公司,这是一切公司的通则,并不局限于涉及合伙人基金的公司。
税务
事情从这开始变得有趣,你和你的公司应该如何纳税完全取决于你的公司类型。本书的大部分读者会在有限责任公司(LLC)和股份有限公司(Inc)中做出选择。
有限责任公司是较好的选择
对以合伙人基金为基础的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不错的选择。因为比起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灵活性。
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股东之间可以用任何方式来分配利润。如果你运用合伙人基金,就能根据每人持有的蛋糕份额轻而易举地分配利润(这里假设获得利润的每个人至少名义上拥有公司所有权)。你可随心改变分配方式,支付款会随着蛋糕的变化而变化。
但如果你想要清算公司或是将所有权转给其他买家或投资者,事情就稍微有点复杂了。当创始人共享利润时,每个人的资本账户都会获得“信用度”,这种“信用度”会最终决定收益如何分配。你只要遵守规定就行。每个人的资本账户会如实反映他所占的份额。与你的律师好好谈谈这些事情是啥意思——其实我自己也没完全弄清楚。
股份有限公司有些复杂,但不是不可能
如果你的创业公司短期内需要大量投资,那么股份有限公司是个不错的选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更加结构化,因此风险投资商和老练世故的天使投资人更愿意选择这种公司结构。
但请记住,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非常容易,但将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却十分困难。因此,在起步阶段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十分明智的。
股份有限公司(S型或C型)所面临的问题是,美国国税局(IRS)总是假定公司采取的是在蛋糕烤好之前分蛋糕的“常规”方案,因为这是惯例。如果合伙人在蛋糕烤好之后获得股权(依据个人所占蛋糕比例),那么美国国税局可能会争辩这些股票本质上是酬金,即为可纳税的常规收入。
为了避免该问题,股权应该在零利润时就分配。不幸的是,这样做就又回到了固定分配的老路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你可以向合伙人发行适用于股份兑现和回购法规的限制型股票,就也反映了本书所示的概念。每位合伙人都需要向国税局申请83(b)选择权,确保股票最终兑现时不会产生任何税款(你可以咨询你的律师)。
案例:
克林特和查克在卖掉了林肯小人偶后一同进军商业。他们成立了一家C型股份有限公司,每人获得了1000股适用于股份兑现和回购法规的限制性股票,并且他们都向美国国税局申请了第83(b)选择权。
一个月后,克林特赚得了80%的蛋糕,而查克只有20%。克林特兑现了8股,查克兑现了2股,所以他们现在分别拥有80%和20%的股权。
接下来的一个月,他们雇了帕克,并发行了1000股适用于同样条规的限制性股票分给他。帕克也申请了83(b)选择权。
这个月末,克林特占有70%的蛋糕,查克占有20%,而帕克占有10%。可通过兑现股份使可行权股份比例与蛋糕比例保持一致:克林特又兑现了12股,查克又兑现了4股,而帕克兑现了3股。因此在下个月末,克林特有20份可行权股票,查克有6股,帕克有3股。他们的可行权股票与他们所占有的“蛋糕”比例相同的。
每人持有多少股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兑现了多少比例的股份。每个阶段,你只需兑现相应的股份使每人既得与其蛋糕份额接轨。
又过了一个月,查克不想做下去了,他无故辞职了。依据合伙人基金的精神,他的股份适用于回购条款。他的股份被公司收回,而剩下的合伙人(克林特和帕克)成了唯一的持股人。
剩下的股份反映了每名参与者的所有权。每一名合伙人都得到了更多的份额,但他们由于合伙人的离去而遭遇挫折,因此他们不得不艰难地重建公司。
一份合伙人基金式的股份行权计划要比传统的股份行权计划复杂得多。在传统模式中,一定数量的股份会在某个特定时期或某个特定事件后得到授权。但在合伙人基金模式中,合同必须反映合伙人基金的条款。这并不是一个无法解决的法律难题。如果你的律师劝你不要采用合伙人基金,那你遇到的是不能完全理解这一概念的人。那么你就去找一个支持这一理念的律师吧。
我可以给你介绍一名对合伙人基金持乐观态度的律师。我密切关注着那些接受合伙人基金概念的律师。他们中的部分人甚至开始起草一些合伙人基金合同模板,我会把这些合同模板贴到我的网站上。
特别感谢ClintCosta,Esq.为本章提供的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