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商投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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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股份企业行为,保护股份企业及其投资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全体投资商同意订立如下投资协议。

    第一条 股份企业的名称和经营饭店地点:

    股份企业的名称:xx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的名称:xx饭店

    经营饭店地址:x县乌江路;

    第二条 投资目的和股份企业的经营范围:

    投资目的:投资商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努力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营范围:xx饭店

    第三条 股份企业的经营期限:无期限。

    第四条 企业法人代表和投资商的姓名及其住所:

    企业法人代表:黄x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x 家庭地址:x头组14号

    企业投资商: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第五条

    投资期限,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月1日止,共3年。

    第六条

    投资商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投资商姓名:

    投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 投资方式:货币

    各投资商应在本股份企业设立登记前缴付所认缴的投资额。

    第七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利润分配:股份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后利润应当提取法定的三金,余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商;

    亏损分担: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债务,投资商按投资比例承担,投资商对股份企业亏损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八条 股份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各合伙人对执行股份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股份企业事务,而投资商不再执行股份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股份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股份企业事务的情况。

    2、执行股份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股份企业。

    3、执行股份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投资商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股份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股份企业所有者,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股份所有者承担。

    4、投资商为了解股份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5、投资商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股份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投资商不得同本股份企业进行交易。(经股份所有者同意除外)

    7、投资商不得从事损害本股份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入股与退股:

    入

    股

    新投资商投资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投资商投资协议;

    订立投资协议时,企业法人代表应当向新投资商告知原股份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入股的新投资商与原投资商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入股的新投资商对入股前股份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

    股

    股份企业在存续期间,投资商转让其在股份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由企业法人代表购进股份,然后再市面上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商可以退伙:

    1、投资商投资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退股;

    3、发生投资商难以继续参加股份企业的事由;

    4、其他投资商严重违反股份协议约定的义务;

    投资商在不给股份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投资商退股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股人按照退股时的股份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股的投资商财产份额。

    投资商退股的,股份企业财产少于股份企业债务的,退股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亏损。

    第十条 股份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股份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解散;

    股份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决票权过百分之80同意,可以自股份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有企业法人代表负责清算;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股份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投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股份企业造成损失;执行股份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2、投资商擅自退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投资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股份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资商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企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股份协议。本协议未规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企业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投资商和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股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企业法人代表和投资商各执一份。

    四、本股份协议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和投资商签名后生效。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投资商签字:

    签约时间:

    xx年1月1日  xx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