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收养你好吗?

医大懒虫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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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收藏吧,从下周开始,一天至少两章,希望在我出榜之前把我推到前四十

    “那我建议你还是翻翻咱国家的法律去吧,免得到时候空欢喜一场。”盟哥什么时候都不忘给我往头上泼凉水。

    “我当然得去看了,还用你说!”我没好气的道。返回宿舍之后我俩开始在百度上搜索关于收养的相关法律,看着密密麻麻的一拉溜我不自觉的就头疼,将盟哥抓过来按在电脑椅上我却坐到了旁边,边优哉游哉的喝水看着他充当义务苦工的角色。

    收拾完房间的五月也好奇把脑袋凑了过来,过不多久又很自然的坐到了我的腿上,没过一会儿我的两条腿就彻底的麻木不仁了,郁闷,早知道这头小猪这么沉,当初在家里的时候就不该鼓动她吃那么多,失策呀。

    “虫子哥哥,你要收养我吗?”五月瞥了一眼显示器上内容已经隐约猜到了我和盟哥想要干什么。

    “当然了,要不怎么办?”我没好气的反问道。

    说实话,虽然我非常的喜欢五月并想过有一天她可以陪着我生活,但是要我为此承担沉重而烦琐的法律责任就不是我喜欢的了,至少在盟哥给我的评价里,我并不是一个很负责任的人,或者我从来都不愿意过早的承担责任。“我都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呢,让责任来得更晚一些吧!”我总是喜欢这样回应,谈到这个问题时盟哥给我的鄙视和劝说。

    “耶!太好了,虫子哥哥万岁,盟哥万岁。”五月腾得一下子从我的腿上跳了起来,这令我倍受压迫的腿顿时舒服了许多。

    而被我和盟哥的初步设想搞的有点欣喜若狂的五月,也不管我们是否喜欢,蹦上来就在我俩的脸颊上各亲了一口,当时我的头脑发热、鲜血沸腾,要不是跟五月混的久了心理承受能力够强悍,多半得激动得当场晕过去。

    而盟哥更是陶陶然而忘乎所以,我估计是头顶上有房顶拦着,否则一定得飘上天去,更绝的是他坐那儿沉醉了片刻之后转过头来,色咪咪的看着五月,恬不知耻地指了指另外的半个脸道:“为了平衡,再亲这边一下吧。”

    “臭美去吧你。”从最初的激动里清醒下来的五月想起刚才的举动,也有些羞涩难当,也不问我是否愿意重新坐回我的腿上,用小拳头擂了盟哥的肩头一下后,嗔怪道:“先干活去!”

    “遵命!”盟哥装模做样的抱了抱拳,继续翻阅法律条文,但是很快就又泄气的坐了回来,指着显示器上的一行文字道:“我说疯子,除非国家肯为了你们俩修改法律,要不你想要收养五月绝对没戏。”

    “为什么?!”我和五月异口同声的问道。实话说我除了惊诧之外还有点庆幸的意味,而五月的语气里更多的是失望、忧愁和愤怒。

    “自己看吧。”盟哥闪身让到一边,摸出一根绿石来点燃了,沉默不语。

    只见显示器上写着:“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先不管其他的条款如何,就凭着异性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相差四十岁这一条,就算是把我隔在了五月收养人的栅栏外面,也许是因为不用再为收养五月后应尽的责任而发愁,我心里竟然微微的有点欢喜。

    “那怎么办呢?”五月无助而茫然的看向我,希望可以在我这得到帮助和指引。

    看着她忧虑而茫茫的样子,我开始为自己刚才的卑劣念头自责起来,不管怎样,五月还只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而且她需要得到我这个成年人的关爱,那我为什么不能给予她呢?只是因为我不懒得承担收养她的责任吗,天知道,也许从本心上我就不准备为任何人做什么,一如老妈经常贬斥我的话:“你是个自私的人,自私到让人毛骨悚然,偏偏又总能为自己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

    我自私吗?我曾经追问过自己很多遍,最终的结果也只是扬扬手,无奈而丧气的说声:天知道。我想我是知道的,可我懒得也不敢去仔细思索,如果自私是一种罪过,我相信大门外的人没有几个是清白的,那我跟他们同流合污又有什么错呢?唯一让我很难过的是自己在老妈心中居然是这样的不堪。

    也许我是该做点什么来改变自己了!

    “凉拌!”我抚摩着五月的头顶及她乌黑而柔顺的长发,道:“我不可以,但并不意味着老爸老妈不可以呀?”

    “操,这种法子你都想的出来,强人!”旁边的盟哥吐出一口青烟后朝我伸出了一个大拇指,但怎么看那根中指好象也朝着我,可我却懒得去仔细跟他计较,认真地道:“谢谢。”随即从他口袋里摸出手机来就拨通了老爸的手机。

    “嘟嘟”电话机里等待的声音缓慢而悠长,宛如绳索一样慢慢的勒住你的脖子,让你在忐忑不安中等待未知的命运。

    “恩,什么事?”老妈粗哑的声音从电话那头传来,他总是这样,从来没有喂,你好之类的问候语,上来就问人家干什么,显得直接而突兀。

    “我想再要一妹妹!”这话刚一说出口,我立马就觉得味道不对,马上又补充道:“所以请求你们收养了五月好吗?”

    “为什么要这样做?”老爸好象也长出了一口气,开始盘问我,毕竟五月不是一只猫一条狗,收养她容易但是让她快乐的成长并接受完善的教育,以至将来的婚姻等等大事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如果老爸答应下来,也就意味着在承受了养育我和老妹的义务后,再次背负上一沉重的负担。

    我又何尝不知道这些,但是看着身边可怜巴巴、眼泪汪汪的五月,我也只得咬紧牙关硬着头皮跟老爸磋商了。

    于是在我把前因后果陈述了一遍,并答应独立的亲自抚养五月之后,一向固执的老爸在沉默了良久终于答应前往gd收养五月,听到这话我长出一口气的时候,也不禁为将来如何照顾五月而发起愁来。

    衣、食、住、行、上学,哪一项都离不开人民币。而现实是连我都靠父母养活着,又拿什么去供养她呢?我还是***自讨苦吃呀!

    “牛比人士,我算是佩服死你了。”说着盟哥把俩大拇指放在我的面前,我抬起头看着他一脸幸灾乐祸的模样更是不爽到了极点,靠,兄弟我麻烦,你有别想清闲了。“盟哥”我抬高声调喊道。

    “靠,我比你还***穷呢,找我借钱没商量!”盟哥悚然而惊,飞快的把烟放嘴里,双手横架在身前摆了一防御姿势。靠,你以为我要强*奸你吗,头脑龌龊的家伙。

    “我当然不找你借钱!”我笑嘻嘻地道:“不过我听说你租的房子离我这并不算很远,而且还有一个房间空着是吧?”这话也是纯属于胡说,他的房子去了n次,别说一空房间就算有点多余的空隙也就不错了。

    “开什么玩笑?!我哪有空房间?!”

    “是吗!?”我依然满脸笑容地道:“你就另找一个有房间的吧,我想你也用的着吧,大家合租如何?”瞅着他眉头一皱摆出一副可怜相来又要哭穷,我抢先道:“用五月挣来的那一千块钱,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那钱一直在你身上,不是吗?”

    “靠,算你狠!”盟哥擂了我一拳头后落荒而逃。

    “盟哥去干什么了?”

    “找房。”

    “其实那钱不用找他要的,我有?”

    “他也没有想要你的钱,说起来,对于钱他比我要看的淡。刚才只是个警告而已。”我从楼上的窗户里看着骑着自行车远去的盟哥,缓缓道:“之所以没有还你,多半又是赌钱时输了,找他逼帐就是为了让他明白赌博的害处。”等他消失在视线里以后,我才转过头来,凝视着她明亮的眸子道:“你不是被贼洗了吗,哪来的钱?”

    “山人自有妙计,但不告儿你!”我看着五月顾做深沉地思考了一会儿,本以为能够听到什么惊天动地的秘密,结果却等来了这么一句,当即为之绝倒。

    作者:声明:下面的文字节引自国家法律,绝对不是为了凑字数的。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上述条款节引自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条款节引自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