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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中国石化召开媒体通气会,对外公布了天价酒事件调查结果,决定免去鲁广余广东分公司总经理职务并降职使用,同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对已消费的13。11万元红酒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这样的处理结果远远不能令人满意,首先联合调查组认为鲁广余购买高价酒事件“严重违反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企业内控制度,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购买高档红酒。”这一条就涉嫌挪用公款罪了,我们来看看这条罪法律是怎么界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鲁广余用公款买的酒供自己私用,这完全符合这条罪行。既然已经是犯罪,怎么仅仅是“降职使用,同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对已消费的13。11万元红酒费用,由其个人承担。”这么轻的处罚呢?
“通报”说2010年10月就有人举报这件事到广东分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既然这么早就有人举报,为什么没有查出来?从现在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这件事并不复杂。为什么当时的调查就这样不了了之?
在通报会上,中国石化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青光也宣读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欢迎社会监督的有关决定,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社会各界到中国石化公司了解情况。
我觉得中石化欢迎社会监督是好事,但社会监督的作用有限。像“天价酒”事件就不是社会监督能够了解到的内幕。这件事的曝光我们知道主要是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内鬼”因此
中石化“定期组织社会各界到中国石化公司了解情况”作用有限,甚至可以说会走过场。因为社会各界利用中石化“组织”的这么点点时间,不可能了解到内幕,不可能去查这么多的账目。因此,现在要查的是中石化内部的财务制度,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能报销这么多“天价酒”是财务制度的漏洞还是领导权限过大?还是中石化财务监管机制没有发挥作用?
希望中石化能继续认真细致地调查“天价酒”事件,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