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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有关铁路春运不再涨价的新闻刊登在各大新闻媒体上最显眼的位置,社会各界对此次铁路春运不涨价称赞铁道部顺应民意。不可否认,铁道部对春节期间铁路票价不再采取上浮制度,确实顺应了民意,使千万百姓受益。但是,在众人的赞美潮水中,笔者不得不给铁道部泼点冷水。
据01月23日青岛早报报道,1月19日中午,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建工小学的三年级女学生殷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经过一个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出四十余米,当场死亡。在出事的这个铁道口只竖立着一个锈迹斑斑的警示牌,没有护栏和其他的安全设施。据了解,每天大约上千人通过这个铁道口。而当死者家属向铁路部门讨说法要求赔偿时,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相关负责人才告诉殷华的家属,此次事故铁路部门没有责任,铁路部门出于人道主义,将补偿殷华家属300元,并向殷华的家属出示了有关规定。
铁路部门所说的规定是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描述如下:“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
铁道部门拿20多年前的规定应付受害者家属并一再声称铁道部门没有责任,铁道部门是从人道主义出发才赔偿。对于这样的答复,受害者家属提出了质疑。20多年前,当时的生活水平很低,人们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根本和现在没有可比性。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人们的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都在提高,物价飞速上涨,火车票价也在不停地上涨,而那时火车票价仅仅2角钱。赔偿标准却没有随着火车票价的上涨而上涨,铁路部门仍旧照搬28年前的补偿标准处理。铁道部门如此处理,是不是有点不负责任?
对铁道部门声称自己没有责任,笔者不敢苟同。虽然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去处理交通事故,按照“路权”的定义,列车行驶享有全部路权,发生事故无须赔偿。虽然铁路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铁路部门不能一上来就拿那些规定就应付受害者,拿铁路法去阐述解释什么“撞了白撞”这样的霸王条款。在处理事故之前,我们必须分清事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责任和义务,铁道部门往往只强调大众承担的义务,却把自己承担的责任抛在了脑后。众所周知,铁路站区和线路都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所以,道口要有铁路人员坚守岗位,认真了望,按时放下栏杆。在危险的区域,铁路部门必须设置必要的护栏和警告标志,要求醒目清晰。并且要求铁道部门必须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如果铁道部门没有在危险区域设置护栏,没有设置警告标志,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那么铁道部门必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而对于这次事故,显然铁道部门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铁道部门必须赔偿。
然而,铁道部门拿出28年前的赔偿标准去搪塞受害者家属,这并不是铁道部门所说的从人道主义出发,而是践踏了人道主义,给人道主义抹黑,给受害者家属身上撒盐。铁道部门只按照20多年前的陈旧的硬性规定,没有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没有践行“以人为本”原则。在各个火车站,我们都会见到“人民铁路人民建,人民铁路为人民”这句感动人的口号。但是,笔者看到铁路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引用20多年前根本不适合现在陈旧硬性的规定,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现在的铁路还是人民的吗?
在此次事故前不久,8岁小学生童童命丧火车铁轮,铁道部门仍然是按照“撞死白撞”的规定,仅仅只愿赔偿150元了事。在很多的铁路交通事故中,铁路部门在不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就拿老规定去应付受害家属,这显然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笔者建议铁道部是时候该修改20多年前的规定了。要不然,铁路部门会继续拿这样的死规定去糊弄百姓。这样,不但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也造成了铁道部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既然铁道部门仍然按照28年前的规定赔偿,那笔者建议铁道部,铁路票价请按2角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