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投案自首难道是自寻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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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据新华网西安4月22日,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自从新闻播出药家鑫被一审判处死刑后,本人认为,以其杀掉药家鑫,还不如留下他的性命。我决不是在为替药家鑫作辩护,对于药的罪行,死一万次也不能谢天下,判他死刑,完全是他咎由自取。站在被害人的家属的立场,将心比心,失去亲人的痛可想而知。我只想说,请不要断了投案自首的后路。生命,属于一个人的只有一次,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请给那些在歧途上本想要重新做人的罪犯一个自首的机会。

    死刑,固然能起到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但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一定只有死刑。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看在药家鑫自首的情份上,留下药家鑫的性命,判他个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不是不可。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让人不解的是,药家鑫在10月20日就已经把人杀死,为什么在四天内竟然完然无恙,虽然在22日有公安机关找其询问,但也只是否认后就可无事,直到四天后,才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头投案自首。

    试想,如果药家鑫当时知道投案后就会被判处死刑,那他还会去投案自首吗?事实上,药家鑫在这四天之内如果要跑,早就跑了。就算不跑,公安机关也未必就能找到证据。比起那些压死人后溜之大吉,长期逍遥法外的人来说,药家鑫可算是一个不错的人了。难道药家鑫自案自首就这样倒霉?留给社会的后果,对于那些在歧途上本想迷途知返的人来说,就等于断了投案自首的后路。正如群众所说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从药家鑫的案还可以看到很多社会问题。对于一个还未踏入社会的年轻人,药家鑫的罪恶并不仅仅让他一个人承担,社会,学校,家庭,都应该从中反思,都有责任,为什么药家鑫会在受害人受伤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如此凶残,一个还在读书的孩子为什么会认为撞上农民以后会很麻烦?

    众所周知,小车撞伤人后再把人重复二次碾死的现象屡有发生,因为压伤人之后会惹来很多麻烦,医疗费、照料费,精神损失费,事后扶养费等,有时还会被抢劫和敲诈,让人陷入困境。而压死人后,只需要给一点安葬费、赔偿费就行了,药家鑫肯定也是听说过这样的例子,才想到要杀人灭口的。药家鑫为什么会随身带刀,其实反映出他自身对社会存在一种惧怕,他怕被害人以后会讹上他家对他进行敲诈。

    药家鑫在杀人后,因为怕承担法律责任而矢口否认,但他终于还是良心发现,于四天后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这说明他已经知错,并且有决心改正的意思,但谁知道自首并不等于可以自新,而是把自己走向绝路?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想得太周到了,世上竟然还有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就等于告诉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最大”的罪犯们千万不要自首,自首无非是想“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想要自首获得从轻处理,门都没有。

    由此看来,药家鑫投案自首,难道真的成了自寻死路?